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修订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配套系列规则,并于7月6日起实施。
此次对《试点办法》的修订,适逢创业板市场也即将开启。引起广大投资者关注的内容之一,就是两个市场都推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根据《试点办法》第六条规定,参与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者,以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投资者为主体,自然人投资者仅限于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或因继承、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以及《试点办法》修订前通过报价系统买卖持有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且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股份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引入上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国情和特点出发,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所进行的一次探索和创新。它的推出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理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多种风险特性产品和多元化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随着我国创业板市场即将推出,由主板、中小版、创业板等场内交易市场和以代办转让系统为基础的场外交易市场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雏形已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满足了不同发展类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为此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上交易的产品也具有不同的风险特性,对应的投资者群体须具备与之相匹配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报价转让系统,推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准入制度,正是顺应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上述战略构思和发展方向,它将是理顺我国多层次市场、多种风险产品和多元化投资者之间关系的一次重要实践。
二、有利于报价转让试点制度调整实施平稳运行,控制市场投机风险。
由于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主要是处于初创时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些企业规模小,成立时间短,业绩波动大,对产品、技术、细分市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核心技术人员等依赖程度高。《试点办法》对挂牌公司的盈利和资产规模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低于上市公司。因此,与上市公司相比,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风险较高,参与报价转让业务的投资者须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因此,引入投资者适当准入制度,也是为了防止交易经验不足,风险识别能力较低而投机性较大的中小投资者因盲动跟随爆炒股价而产生不必要的投资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发展。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一批授予资格的股份报价转让主办券商,自2006年1月起在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开展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公司根据《试点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自然人投资者资格从技术和业务审批的环节进行控制,对具有报价转让准入资格的自然人客户,在充分进行投资者风险教育并与其签署《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和《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并授予报价转让业务权限。同时对客户有异常交易或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向客户进行风险警示教育,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暂停申报、拒绝其委托或终止报价转让委托协议等措施。对于自然人客户违规买入报价转让系统股份的行为,除了在公司委托系统技术上给予事先控制外,还增加了人工事后监控,一旦发现有违规委托成交,将有专人负责及时督促卖出,跟踪处理结果。
随着报价转让市场的逐渐成熟,上述对投资者的适当性准入和管理制度也会逐步调整完善。海通证券作为市场参与者将一如继往地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控制工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承担一份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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